镇江工商局新区分局行政约谈制度初探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五个更加”的要求,镇江新区工商分局初步探索推行“行政约谈”制度,更加主动地与地方党委政府共目标、同思路,着眼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难点问题,把履行职能放到社会管理的大环境下,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矛盾问题发挥积极作用。
行政约谈指的是拥有具体行政职权的机关,通过约谈沟通、学习政策法规、分析讲评等方式,对下级组织或管理服务对象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并规范的准具体行政行为。
2010年8月,镇江工商局新区分局开全省之先河,将“12315”消费维权平台登录到地方网络论坛“大港信息港”上,此举在当地社会引起强烈反响,激起了网友的极大热情,也因此接收到大量的消费维权申投诉信息。其中有一段时间网友反映较为集中的是自来水供水压力不足的问题,引起该局领导的高度重视。为此局领导研究决定采取“行政约谈”的方式,召开“网友见面会”来解决这一群体性的消费投诉,召集自来水公司、住建部门、消协、网友代表和新闻媒体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协调,圆满解决了这一问题,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管理效应。
受此启发,该局在随后的一段时间里,从理论和制度层面上逐步探索并深入推广了“行政约谈”制度。主要做法是:
初步明确了行政约谈的方式方法。本着“合理合法、公开公平、方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共性问题集中约谈、个性问题个别约谈、敏感性问题立即约谈、建议性问题上门约谈的方式。
制订了行政约谈的启动程序。规定经营者(或经营者群体)出现下列情形的,可以进行约谈:一是消费者申诉举报比较集中、数量较大的;二是经营者因同一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被3个以上消费者群体申诉、举报的;三是阶段性消费者申诉举报情况起伏明显、数量变化大的;四是消费者申诉举报和商品质量监测存在的问题具有典型特征,具有代表性、倾向性和苗头性的;五是经营者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存在明显缺陷或不足的;六是执法办案过程中监管对象有不良反应或案情涉及移交的;七是根据上级指示或重大事件发生期间需要加强监管,督促经营者依法经营的。
明确了行政约谈的具体内容。一是通报咨询、申(投)诉、举报及消费者反映的热点问题;二是听取约谈对象开展消费维权工作和有关商品质量、售后服务、制度建设等自律管理方面的情况;三是分析申诉数量多、处理不及时的内外部因素;四是商讨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消费纠纷处理机制和落实长效管理的方法和途径;五是督促经营者及时解决相关消费纠纷等。六是及时组织对约谈对象落实情况的回访。
“行政约谈”制度在镇江工商辖区内取得的初步成效。
一是在消费维权领域中推行“行政约谈”,增强了维权效应。根据约谈对象大多是消费投诉相对集中的特点,将约谈对象列为工商部门消费维权重点联系单位,要求其确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处理消费投诉,建立绿色维权通道,消费者凡是投诉约谈对象,工商部门会立即与其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取得联系,责令限期妥善处理消费投诉,并向工商部门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对消费者不满意处理结果或约谈对象自身无法处理的,则由工商部门出面解决处理,既给约谈对象与消费者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也节约工商部门行政资源,提升维权效能。
二是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推行“行政约谈”,减少了执法成本。日常办案中,经常遭遇执法对象不配合、不服从的现象,从而提高执法难度,增加执法双方的成本。将行政约谈与行政处罚相结合,能最大限度地赢得了执法对象的理解、认同和配合,从而减少了执法双方的成本,实现了互利双赢。
三是在规范行业行为中推行“行政约谈”,抑制了行业歪风。行政约谈较好地解决了某些监管维权真空,通过约谈一批企业,从而规范一个行业,打破了某些行业内的潜规则,为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做出了努力。
四是在热点敏感问题中推行“行政约谈”,提升了监管效能。例如,该局在重大节日和食品安全问题比较集中的时机,分别对辖区内食品安全示范店、流通食品经营户实施了行政约谈,或召集集中会谈、或个别上门走访,起到监管与宣传并重的作用,使得食品安全监管的效能大大提高。颜美薇
行政约谈指的是拥有具体行政职权的机关,通过约谈沟通、学习政策法规、分析讲评等方式,对下级组织或管理服务对象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并规范的准具体行政行为。
2010年8月,镇江工商局新区分局开全省之先河,将“12315”消费维权平台登录到地方网络论坛“大港信息港”上,此举在当地社会引起强烈反响,激起了网友的极大热情,也因此接收到大量的消费维权申投诉信息。其中有一段时间网友反映较为集中的是自来水供水压力不足的问题,引起该局领导的高度重视。为此局领导研究决定采取“行政约谈”的方式,召开“网友见面会”来解决这一群体性的消费投诉,召集自来水公司、住建部门、消协、网友代表和新闻媒体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协调,圆满解决了这一问题,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管理效应。
受此启发,该局在随后的一段时间里,从理论和制度层面上逐步探索并深入推广了“行政约谈”制度。主要做法是:
初步明确了行政约谈的方式方法。本着“合理合法、公开公平、方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共性问题集中约谈、个性问题个别约谈、敏感性问题立即约谈、建议性问题上门约谈的方式。
制订了行政约谈的启动程序。规定经营者(或经营者群体)出现下列情形的,可以进行约谈:一是消费者申诉举报比较集中、数量较大的;二是经营者因同一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被3个以上消费者群体申诉、举报的;三是阶段性消费者申诉举报情况起伏明显、数量变化大的;四是消费者申诉举报和商品质量监测存在的问题具有典型特征,具有代表性、倾向性和苗头性的;五是经营者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存在明显缺陷或不足的;六是执法办案过程中监管对象有不良反应或案情涉及移交的;七是根据上级指示或重大事件发生期间需要加强监管,督促经营者依法经营的。
明确了行政约谈的具体内容。一是通报咨询、申(投)诉、举报及消费者反映的热点问题;二是听取约谈对象开展消费维权工作和有关商品质量、售后服务、制度建设等自律管理方面的情况;三是分析申诉数量多、处理不及时的内外部因素;四是商讨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消费纠纷处理机制和落实长效管理的方法和途径;五是督促经营者及时解决相关消费纠纷等。六是及时组织对约谈对象落实情况的回访。
“行政约谈”制度在镇江工商辖区内取得的初步成效。
一是在消费维权领域中推行“行政约谈”,增强了维权效应。根据约谈对象大多是消费投诉相对集中的特点,将约谈对象列为工商部门消费维权重点联系单位,要求其确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处理消费投诉,建立绿色维权通道,消费者凡是投诉约谈对象,工商部门会立即与其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取得联系,责令限期妥善处理消费投诉,并向工商部门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对消费者不满意处理结果或约谈对象自身无法处理的,则由工商部门出面解决处理,既给约谈对象与消费者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也节约工商部门行政资源,提升维权效能。
二是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推行“行政约谈”,减少了执法成本。日常办案中,经常遭遇执法对象不配合、不服从的现象,从而提高执法难度,增加执法双方的成本。将行政约谈与行政处罚相结合,能最大限度地赢得了执法对象的理解、认同和配合,从而减少了执法双方的成本,实现了互利双赢。
三是在规范行业行为中推行“行政约谈”,抑制了行业歪风。行政约谈较好地解决了某些监管维权真空,通过约谈一批企业,从而规范一个行业,打破了某些行业内的潜规则,为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做出了努力。
四是在热点敏感问题中推行“行政约谈”,提升了监管效能。例如,该局在重大节日和食品安全问题比较集中的时机,分别对辖区内食品安全示范店、流通食品经营户实施了行政约谈,或召集集中会谈、或个别上门走访,起到监管与宣传并重的作用,使得食品安全监管的效能大大提高。颜美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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