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工伤保险支付项目有变化
从市人社局获悉,为落实《社会保险法》与新《工伤保险条例》,人社部门出台配套政策,就我市工伤保险提出若干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保证新旧制度平稳衔接。具体变化有几大方面。
首先,扩大了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意见》规定除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外,我市各类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用人单位,都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全体工作人员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缴费参保后,其2011年1月1日前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并由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继续享受的一至四级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其次,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含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伙食补助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每人每天为20元;工伤职工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经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所需交通食宿费纳入工伤保险支付,交通费据实支付,食宿费最高为每天150元。据人社局工伤保险处负责人介绍,对“普通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位还有待进一步细化,目前飞机和高铁的豪华舱原则上不属于此列。
此外,《意见》将我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按照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2010年我国城镇居民全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据此测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可达382180元。
《意见》还规定,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以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于2011年1月1日以后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标准按《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仍然由用人单位支付。
另据了解,由于今年是《社会保险法》和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的第一年,为保证新、旧工伤保险待遇顺利衔接,《意见》规定,职工于2011年1月1日前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被认定为工伤(亡)或视同工伤(亡)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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